据格物了解,经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郑明伟律师团队向有关部门咨询,已确认在2023年7月20日前,出口电子烟产品就因质量安全问题被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通报的,电子烟企业也要立即向所在地有关部门报告。
关于《出口指引》本身,格物消费曾在《划重点!出口电子烟因质量问题在海外被通报,要主动报告并接受核查》中进行分享。此次更新的最新消息意味着,《出口指引》发布的时间节点,并非判断是否应该主动报告此前是否因质量安全问题在海外被通报的标准。以下为郑明伟律师团队给出的相应回复。
2023年7月20日发布并生效的《关于推动出口电子烟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的指引》(以下简称《出口指引》)第十四条规定,出口电子烟产品因质量安全问题被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通报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企业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开展的核查处理。
郑明伟律师团队在7月21日发出的《换证关头,<电子烟出口指引>有哪些重点必须关注?》一文中对该条款进行了解读,认为在《出口指引》生效前(2023年7月20日前)已经被通报的电子烟企业同样需要向有关部门报告。出于严谨性考虑,郑明伟律师团队已针对该问题向有关部门寻求答复。
问题内容:
“2023年7月20日生效的《关于推动出口电子烟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的指引》第十四条规定,出口电子烟产品因质量安全问题被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通报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企业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开展的核查处理。请问在2023年7月20日之前就发生的质量安全通报是否需要报告给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答复内容:
“建议尽快向所在地有关部门报告。”
根据有关部门的回复,无论通报是发生在2023年7月20日之前还是之后,均须尽快向所在地有关部门报告。尤其是因掺假、标签错误等原因被美国FDA(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发出警告信或者列入进口警报红名单的相关电子烟企业,建议立即向企业所在地有关部门报告被通报的情况,以免给电子烟企业的续证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郑明伟律师团队得到的这一回复对于相关企业乃至全行业而言,无疑是一条极为重要的消息。对于此前已经成为既定事实的海外通报并非“既往不咎”,而是很有可能会纳入对相关企业考核中。而这也意味着,相关企业不能再对此前的通报听之任之,最好是进行梳理之后,准备好相应的材料主动进行说明,避免影响相关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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